贞观政要 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

    诏从之。

    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

    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如此,庶免冤滥.”

    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

    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

    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狱。

    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太宗许将宽宥。

    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

    既而悔之,谓房玄龄曰:“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

    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

    若据常律,未至极刑。

    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

    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

    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

    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上《大宝箴》,文义甚美,可以规诫。

    其词曰: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为君实难。

    宅普天之下,处王公之上,任土贡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

    是故恐惧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转放。

    岂知事起乎所忽,祸生乎无妄。

    故以圣人受命,拯溺亨屯,归罪于己,推恩于民。

    大明无偏照,至公无私亲。

    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

    礼以禁其奢,乐以防其佚。

    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

    四时调其惨舒,三光同其得失。

    故身为之度,而声为之律。

    勿谓无知,居高听卑;勿谓何害,积小成大。

    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

    壮九重于内,所居不过容膝;彼昏不知,瑶其台而琼其室。

    罗八珍于前,所食不过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

    勿内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勿贵难得之货,勿听亡国之音。

    内荒伐人性,外荒荡人心;难得之物侈,亡国之声淫。

    勿谓我尊而傲贤侮士,勿谓我智而拒谏矜己。

    闻之夏后,据馈频起;亦有魏帝,牵裾不止。

    安彼反侧,如春阳秋露;巍巍荡荡,推汉高大度。

    抚兹庶事,如履薄临深;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

    《诗》云:“不识不知.”

    《书》曰:“无偏无党.”

    一彼此于胸臆,捐好恶于心想。

    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

    弱其强而治其乱,伸其屈而直其枉。

    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数,物之悬者,轻重自见;如水如镜,不示物以形,物之鉴者,妍蚩自露。

    勿浑浑而浊,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

    虽冕旒蔽目而视于未形,虽黈纩塞耳而听于无声。

    纵心乎湛然之域,游神于至道之精。

    扣之者,应洪纤而效响;酌之者,随浅深而皆盈。

    故曰:天之清,地之宁,王之贞。

    四时不言而代序,万物无为而受成。

    岂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

    吾王拨乱,戡以智力;人惧其威,未怀其德。

    我皇抚运,扇以淳风;民怀其始,未保其终。

    爰术金镜,穷神尽性。

    使人以心,应言以行。

    包括理体,抑扬辞令。


    天下为公,一人有庆。

    开罗起祝,援琴命诗。

    一日二日,念兹在兹。

    惟人所召,自天祐之。

    争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赐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贞观五年,诏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

    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

    又手诏敕曰:“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

    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贞观九年,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违李靖节度,又诬告靖谋逆,减死徙边。

    时有上言者曰:“甑生旧秦府功臣,请宽其过.”

    太宗曰:“虽是藩邸旧劳,诚不可忘。

    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

    且国家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

    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征上疏曰:臣闻《书》曰:“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礼》云:“为上易事,为下易知,则刑不烦矣。

    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矣.”

    夫上易事,则下易知,君长不劳,百姓不惑。

    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坠,“康哉”之咏斯起。

    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

    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

    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

    今之刑赏,未必尽然。

    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

    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

    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

    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且夫暇豫清谈,皆敦尚于孔、老;威怒所至,则取法于申、韩。

    直道而行,非无三黜,危人自安,盖亦多矣。

    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风已扇。

    夫刻薄既扇,则下生百端;人竞趋时,则宪章不一。

    稽之王度,实亏君道。

    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国之法遂差;张汤轻重其心,汉朝之刑以弊。

    以人臣之颇僻,犹莫能申其欺罔,况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聪明,无幽微而不烛,岂神有所不达,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为念;乐其所乐,遂忘先笑之变。

    祸福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顷者责罚稍多,威怒微厉,或以供帐不赡,或以营作差违,或以物不称心,或以人不从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实恐骄奢之攸渐。

    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非徒语也。

    且我之所代,实在有隋。

    隋氏乱亡之源,圣明之所临照。

    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资储,以隋氏之甲兵况当今之士马,以隋氏之户口校今时之百姓,度长比大,曾何等级?然隋氏以富强而丧败,动之也;我以贫穷而安宁,静之也。

    静之则安,动之则乱,人皆知之,非隐而难见也,非微而难察也。

    然鲜蹈平易之途,多遵覆车之辙,何哉?在于安不思危、治不念乱、存不虑亡之所致也。

    昔隋氏之未乱,自谓必无乱;隋氏之未亡,自谓必不亡,所以甲兵屡动,徭役不息。

    至于将受戮辱,竟未悟其灭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夫鉴形之美恶,必就于止水;鉴国之安危,必取于亡国。

    故《诗》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又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

    臣愿当今之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则存亡之治乱,可得而知。

    若能思其所以危,则安矣;思其所以乱,则治矣;思其所以亡,则存矣。

    知存亡之所在,节嗜欲以从人,省游畋之娱,息靡丽之作,罢不急之务,慎偏听之怒;近忠厚,远便佞,杜悦耳之邪说,甘苦口之忠言;去易进之人,贱难得之货,采尧舜之诽谤,追禹汤之罪己;惜十家之产,顺百姓之心,近取诸身,恕以待物,思劳谦以受益,不自满以招损;有动则庶类以和,出言而千里斯应,超上德于前载,树风声于后昆,此圣哲之宏观,而帝王之大业,能事斯毕,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则易,取之实难。

    既能得其所以难,岂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则骄奢淫泆动之也。

    慎终如始,可不勉欤!《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诚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

    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减于昔时,闻过必改,少亏于曩日。

    若以当今之无事,行畴昔之恭俭,则尽善尽美矣,固无得而称焉。

    太宗深嘉而纳用。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者,被御史劾奏。

    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臣恶。

    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

    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罪人斯失。

    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奸恶.”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

    何则?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

    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

    今之所忧,正在此耳。

    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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