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昭惠显圣二郎真君端坐于真君神殿之上,正在审查新发布的《反侵害知识产权法案》
二郎真君看了之后叹了口气,道:“现今络文学,实体文学,反/盗/版力度仍旧不够啊。大多数作者权益受损,严重影响创作激情,必须得采用更严厉的措施。”
三公主端茶笑盈盈进来,一见他又拿着这法条苦思,不由得沉下脸来。
“怎么又看这个了,不过是一些小偷偷取别人劳动成果看罢了,处理也是易事,何必让你这司法天神如此操劳?”
杨戬拉过寸心的手,笑道:“问题是,这些小偷数目众多,有些隐匿在络之后,恣意妄为,逃避法律的惩罚,我这司法天神也暂时拿他们没办法。”
寸心怒道:“天理昭昭,报应不爽,不是不到,时候未到,何必着急。再说,这事也不急,不过是些许小事。”
杨戬无奈点点头道:“这可不是小事,也很急。你是不明白盗/版的危害。这样吧,我给你讲个故事吧。在遥远的西方,有这么一个人,他拥有一只听话的骆驼,他想知道她那个骆驼到底能承载多少稻草。然后,他开始往骆驼身上放稻草,他把所有的稻草都放了上去,剩下了最后的一根稻草。骆驼依然站在那里一动不动。主人便把最后一根稻草随便的扔到了骆驼身上。结果,骆驼被这最后一根稻草压死了。”
“盗/版是这样,一章一章,一本一本,不过是如一根稻草一般的重量,可这般长期累积下去,可以压死一个小说作者。试想,他们耗费几个小时,十几小时甚至几十天,几年的劳动成果,飞快地被盗走,收入下降,许多全职作者可能无法保障养家糊口,谁会不心伤,谁会不难过。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小说创作者如果付出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他们也会灰心难过,影响创作心情,甚至停止写作。”
寸心瞪大双眼,惊讶道:“哪有那么严重,我才不相信。”
杨戬微微一笑,对寸心道:“因盗/版而停止封笔的作者,不少了。因防盗而心力交瘁,最后干脆直接放弃,人生不止有一种选择,别人为何不能选择舒适一点的人生道路呢?你看看这条新闻,这是摘自中华新闻社的新闻。”
寸心接过文件,打开一看:
中新社上海二月二十九日电:据上海《劳动报》报道:,在各地陆续发现了以“千禧日记”为题的非法出版物之后,作家余秋雨日前发表声明宣布:“面对如此神通广大的盗版集团,我只能停止写作。”
余秋雨作为特邀嘉宾,参与了香港凤凰卫视组织的大型跨国采访报道活动--“千禧之旅”的全部过程,凤凰站以“秋雨日记”为题,连载了他在“千禧之旅”活动期间所著新作,该新作已由余秋雨先生正式授权作家出版社出版。伪本《千禧日记》封面右上角有“千禧之行-从奥林匹克到万里长城”字样,在彩色插页中注有“版权所有: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字样,印刷粗糙,错字连篇。
余秋雨说,由于查处盗版大多按印数处罚,所以盗版集团总是把印数标得很小,这次在伪本《千禧日记》上公然表明第一次印刷五十万册,是他们活动方式升级的一个信号。每本售价二十余元,说明仅仅这一本,非法收入在一千万元以上。
余秋雨还在声明中说,我们这次在国外,冒着生命危险穿越了许多被土匪、毒贩、*武装控制的危险地段,幸未遭受重大意外,没想到一回来遭到如此严重的抢劫。
二月二十七日,余秋雨夫人马兰向媒体证实,因为盗版的问题,余秋雨已决意封笔。马兰称,封笔只是余秋雨自己作出的一种人生选择。他对于选择有一种快速斩断的个性,对于自己的人生设计,他很冷静,很清醒。
寸心蹙眉道:“他是因为被盗这么多钱,才封笔,那些jj的络小说作者,一千字不过三分钱,难道她们也为这三分心伤吗?”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炽焚。这讲得又是一个故事,某一年,临近黄河岸畔有一片村庄,为了防止黄患,农民们筑起了巍峨的长堤。一天有个老农偶然发现蚂蚁窝一下子猛增了许多。老农心想这些蚂蚁窝究竟会不会影响长堤的安全呢?他要回村去报告,路上遇见了他的儿子。老农的儿子听了不以为然说:偌坚固的长堤,还害怕几只小小蚂蚁吗?拉老农一起下田了,当天晚上风雨交加,黄河里的水猛涨起来,咆哮的河水从蚂蚁窝渗透出来,继而喷射,终于堤决人淹。”
“三分虽少,累积起来,也是一笔收入,也可以支撑一个梦想,如果连这三分都没有了,你让作者,在怎样的物质基础上坚持下去呢?没有人是天生该无私奉献的,按劳分配,收入有回报,才是人间正理,世上也没有总是白吃的午餐,用者付费,这也是人间正理。而那些,依靠盗取别人的小说来生存的人,这是偷窃,这是伤害,甚至是犯罪,我作为司法天神,当然要阻止这种行为。”
寸心万分感慨道:“这确实是,你如今又做出什么成果了呢?”
杨戬挑挑眉道:“夫人请看。”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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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016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10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83中文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