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那些屈辱事儿 第十七章 蒙元一统,汉人受辱(一)

    随着南宋王朝的覆灭,华夏的精英阶层死伤殆尽。华夏民族也在历史上第一次被少数民族统治。

    在今天,不少人以为元朝是“中华民族”最扬眉吐气的朝代。譬如,教科书在论及这一朝代时往往有云:元朝的大统一结束了唐末以来国内分裂割据和几个政权并立的政治局面,奠定了元、明、清六百多年国家长期统一的政治局面;它促进了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边疆地区的开发,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它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元朝的统一,还加强了中外文化交流和中西交通的发展;从蒙古族的历史发展角度看,统一的过程就是蒙古族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过程等等。

    再譬如,上世纪30年代就有名叫清癯的人撰写题为《吾国征俄战史之一页》的文章,其中有云:“乃尝读史至元成吉思汗,起自蒙古,入主中夏。开国以后,奄有钦察阿速诸部,命速不台征蔑里吉,复引兵绕宽田吉思海,转战至太和岭。自太宗七年,又命速不台为前驱,随诸王拔都,皇子贵由,皇侄蒙哥等伐西域。十年乃大举征俄,直逼耶烈赞城,而陷莫斯科。太祖长子术赤遂于其地即汗位。可谓破前古未有之纪载矣。夫一代之英主,开创之际,战胜攻取,用其兵威,不难统一区宇。史册所叙,纵极铺张,要不过禹域以内。讫无西至流沙,举朔北辽绝之地而空之。不特唯是,犹复鼓其余勇,进逼欧洲内地,而有欧亚混一之势者,谓非吾国战史上最有光彩最有荣誉之一页得乎……。质言之,元时之兵锋,不仅足以扼欧亚之吭,而有席卷包举之气象,有足以壮吾国后人之勇气者,固自有在。余故备述之,以告应付时局而固边圉者。”

    然而,事实上,这不过是意淫而已——且不说元朝根本上就是异族入主中原的殖民统治,就其实际的统治行为而言,元朝也只能说是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丢脸的一个朝代,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为黑暗与屈辱的年代。

    就其社会而言,可以断言元朝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奴隶社会。元朝所处的历史阶段撑死了算半封建半奴隶社会比起几百年前的唐朝的封建文明阶段来说都是大大的落后。和宋朝人民自由的经济商业社会更是大大的落后,至少落后几百年的文明进程。

    纵观整个元朝时期:首先将人分四等:一等为蒙古人,又称“国人”。二等色目人,又称“诸国人”;三等汉人,即原受辽金统治的汉人;四等南人,即南宋统治的汉人。元朝不止用法律的形式**裸的宣布各族人的不平等,也**裸的宣布同种人的极度不平等。元朝这个由低级原始民族游牧部落建立的朝代使中国又回到了奴隶社会。

    除此之外,元朝统治者还实行一系列令汉人屈辱的政策:

    1、新婚女子初夜交给蒙古族保长。元朝汉族新娶媳妇初夜不能和丈夫同睡,必须由蒙古族保长睡这第一夜。元朝时期汉族有摔死头胎孩子的传统,其目的是保持汉族血统的纯正。

    2、保长的体重是汉族家庭是否被惩处的依据。在蒙元时期约每十户汉族家庭会有一个蒙古族保长,但这个保长除了跟汉族新媳妇睡觉外,什么也不需要干。每年保长的体重会被蒙元官方称量,来年如果保长体重减少,所属家庭就会被受到责罚。


    3、十户一菜刀制度。为防止汉人反抗,蒙古统治者规定汉人的菜刀必须十户共用一把,而且要用铁链拴在桌子上。

    4、蒙古统治者规定汉族老人到60岁就送入山林荒地任其自生自灭,以减轻抚养负担从而增加税收。

    5、蒙古族和汉族人犯罪的处罚程度不同,特别是涉及到蒙汉之间的犯罪或侵犯行为,处罚的差异极大。蒙古族伤害汉族人最多罚钱了事,汉族人伤害蒙古族人极有可能被处死。

    元朝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固定这些民族的等级。在统治机构中:长官和掌权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而南人在宋亡后的一个长时期内,几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地方的官吏达鲁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担任,并规定色目人作同知,汉人作总管,同知、总管彼此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

    在军队组织上: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的区别。出兵时各军参差调用,而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军帅的手中。

    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聚众败猎和迎神赛会,不得执弓矢,甚至连养狗养鹊鸟都不许可。

    在征敛方面:如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全取。此外,在《元典章》中纪录的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

    但是这种民族歧视的政策对于某些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大地主是不适用的。元朝的法令禁止汉人执弓矢,元世祖却对汉宫汪惟和说:“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有些很早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在元朝的地位和待遇都与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的,许多蒙古族的下层人民也没有享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特权。草原上的蒙古牧民,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日趋贫困,甚至破产流亡。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族贫民流到大部、通州、漷州等地,有的被卖到汉、回之家作奴婢。 元朝后期民族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

    至于,新婚女子初夜交给蒙古族保长。蒙元是一个征服王朝,蒙古人是汉族和中国内地各少数民族的征服者,蒙元的四等人制度是不折不扣的种族隔离制度。汉人、南人在蒙古人的屠刀下过的是牛马不如的生活,蒙古人禁止汉人、南人习武和拥有金属刀具,蒙古制度规定十户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保长,这十户的财产和女人蒙古人可以随意取用,十户人共用一把菜刀,每家娶新媳妇的头一夜是一定要给蒙古保长的,即是所谓的初夜权占有制。

    据周作人说:“又浙中有闹房之俗,新婚的首两夜,夫属的亲族男子群集新房,对于新妇得尽情调笑,无所禁忌,虽云在赚新人一笑,盖系后来饰词、实为蛮风之遗留,即初夜权之—变相。(《谈龙集·<初夜权>序言)”。周作人还引录了《越谚》卷上的一首元初童谣:“低叭低叭(唢呐声),新人留歹(歹读如da,语助词),安歹过夜,明朝还俉乃(“俉乃”系“乃”——你们之缓读)。”反映了元朝时蒙古贵族曾对汉人施行过初夜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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